《遗体失踪 家属索“诀别费”》接续报道
■记者 徐岩/报道
本报讯 2000年4月12日,58岁的荆华在我省一家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尸体于次日存放到医院太平间后,又被移交到长春颐安苑存放。2003年7月28日,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春颐安苑将荆华遗体火化。家属将殡仪馆和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2万。昨日,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死者家属是不是重复诉讼成争议的焦点。
荆华的妻子说,1998年10月6日,荆华因病从桦甸市转院到长春市一家医院救治。2000年4月12日,荆华在该院住院期间死亡,尸体于次日存放在医院太平间的冷冻箱内,家属先后交了7960元存放费。家属认为荆华之死跟医院的治疗有关,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结果家属败诉。2005年4月8日,荆华的儿子来到存放父亲遗体的医院,发现遗体不见了。2006年7月,家属再次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返还7960元存放费,并支付因赔偿诉讼产生的交通费1806.6元。
荆华的妻子说,经寻找发现,2003年4月17日,荆华遗体被送到殡仪馆,但殡仪馆没有通知家属就将遗体火化了。荆华家属将殡仪馆长春颐安苑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2万元。
2007年7月29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法庭审理认为,荆华家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长春颐安苑与荆华家属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2000年4月12日荆华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由于荆华家属与医院有医疗纠纷,荆华遗体被存放到医院的太平间。2003年4月16日,依照长春市政府(2003)第9号“关于取缔并停止使用长春市各医院的太平间,原太平间内的设施禁止再用于存放遗体的通告”,长春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办公将荆华遗体送到长春颐安苑存放。
2003年7月28日,长春颐安苑将荆华遗体火化并存放其骨灰至今。长春颐安苑接收遗体是根据政府下发的取缔太平间的通知,荆华家属并没有和长春颐安苑签订保管协议,长春颐安苑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通知不到荆华家属的情况下,向移交遗体的医院发出通知,因此,长春颐安苑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荆华遗体被火化,其家属的合法民事权利被侵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并生效,荆华家属拿到医院的赔偿,合法权利已受到保护,因此,驳回荆华家属的诉讼请求。荆华家属败诉后上诉。
昨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荆华家属说,与医院是合同纠纷赔偿,与长春颐安苑私自将尸体火化未通知家属不是一回事。
长春颐安苑的委托代理人说,殡仪馆没有荆华家属的联系方式,五个多月后,长春颐安苑将荆华遗体火化。相关的费用是由民政局等部门垫付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讲,医院基于荆华死亡的基本事实出具了相关证明,这种行为没有过错可言。当庭荆华家属同意调解,长春颐安苑和医院均不同意。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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