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
03月21日电 发放贷款是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一项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犯罪,湟中县信用联社就发生了这样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案件。
2005年1月至2006年11月,犯罪嫌疑人唐某利用任湟中县信用联社多巴信用社幸福分社主任之便,采用他人的有效证件和私刻他人名章等手段,违法贷出贷款14笔,金额达105万元。后将105万元贷款分别借给汉东乡汉东村马某等三人作为采金周转金使用。后马某等三人因采金亏本无法偿还,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
近日,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李生彪 白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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