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近日召开民事诉讼法研讨会认为,虽然民诉法完成局部修改不久,但是—
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民诉法2007年小改无法对其全面修改形成抵消力量
□民诉法修改应朝着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方向行进
□民事执行应有检察监督的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与会专家的支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但是,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现实紧迫性依然存在,相关探讨依然十分必要。为推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又好又快的进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于近日召开了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就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宏观问题和具体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宏观问题
1.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只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局部性、过渡性的特点,社会各界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依然充满强烈的期待,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民事诉讼法的新近小改不能成为推迟其全面修改的理由或借口,不足以对其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形成抵消力量。
有学者特别指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在于对民事程序法的重视程度,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应从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和彰显我国法治进步水平的高度来认识。
2.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模式和策略
整体推进和次第进行是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难度虽不能说有天壤之别,但绝不能小觑。当然,二者对立法准备的各方面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对此,有学者主张,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内容应包括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两部分,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否则其篇幅会占到民事诉讼法的三分之一以上,将损害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和外在美感,进而会大大增加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通过难度。
针对修法建议稿很多未被立法机关采纳的现状,有学者建议,理论界不要因此而灰心丧气,要珍惜和努力把握修法的机会,多设计一些条文,争取做到“头带三尺帽,不怕砍一刀”。另有学者从修改建议稿易于得到决策者同意或支持角度主张,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应在启动之前有一个总体的规模设计,应采取一种分开编纂的立法模式,先制定强制执行法、非讼程序法、人事诉讼程序法、审判法、调解法等若干单行法,统筹安排,稳抓稳打,步步为营,最终形成汇编式的法典。
3.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指导理念
有学者指出,治国如治水,关键在于疏导而不在于堵塞,国家应该向国民提供便利的诉讼保护,民事诉讼法应降低国民司法救济的门槛,这是治国之理念,更是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理念。
另有学者认为,程序弹性有兜底条款、形容词条款、基本原则条款和漏洞四种表现形式,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必须认真对待和充分考虑程序弹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规范的配置、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的关系处理、证据法定、程序法定之间的关系,以便形成良好的指导理念。
4.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视角
有学者主张,当事人证明和法官裁判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必须朝着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这个方向进行;设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不但要充分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而且要以比较法的视角准确、全面了解外国的相关情况,对外国的程序制度进行误读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注意这一视角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有学者以主体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申请执行期限制度、抵押权实现程序、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性质、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为例,认为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应注重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的处理,促进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制度衔接与协调,尽量避免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在民事实体法层面无法检验和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层面无法操作之窘状的出现。另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处理好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
5.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国情意识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离不开我国的司法体制,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要把一定的超前性和必有的现实性结合好,必须直面中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理想化。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片面的审判权自律”和“过于强化外在监督”这两种十分危险的倾向,亟待给予高度警惕。前者表现为一种科层式的审判权内部监控机制,这一机制坚持效率第一的价值取向,对无法绕开的司法个性化视而不见,与司法活动的规律不吻合;后者使得改革者的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监督、监督如何更加细致化上。这两种倾向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政制框架密切相关,而借助诉权的强大构建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这一最重要的内容却步履蹒跚,这些决定了彻底修改民事诉讼法需要较长时间和各方艰辛努力。
6.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预期
有学者以德国、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典为例,指出世纪之交或世纪之初往往会出现对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典,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应首先解决法典的质的问题,进而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不能是简单的文字操作,而应是有内在生命力的。我国应努力设计出自己可以引以为豪、令其他国家仰慕和学习的制度安排,以便面对“什么是中国的贡献”的考问,我们能够提供更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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