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益阳3月14日(通讯员 何瑛南 张志雄)22岁女孩刘某以购买金首饰为由,竟携带催泪药剂抢劫金器店,结果刚出店门就被擒。3月14日,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现年22岁的女孩刘某,系桃江县高桥乡村人。2007年11月22日,刘赛莲窜至桃江县城步行街吴某某的金器店里,以购买金首饰为由,将该店千足金手镯3只、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个拿到手后,将随身携带的一瓶催泪药剂朝店主吴某某夫妇及在店内的两名顾客喷射。随即刘某趁机往外逃跑,刚跑到店外,就被吴某某夫妇抓获并将全部被抢金首饰拿回,经鉴定,被抢金首饰达65.13克,价值人民币12500元。
[稿源:红网]
[作者:何瑛南 张志雄]
[编辑: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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