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专家解读偷拍门
本刊记者/胡庆波
这一偷拍门事件,惹来巨大争议。有网友认为,“偷拍,无论偷拍的是底裤还是微笑,都不能改变偷拍的性质。”立二则认为自己偷拍的是女孩在公共场所的照片,展现的是女孩的真、善、美,他只是将偷拍打造成了一种艺术。
这些说法到底孰是孰非?立二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他会被起诉吗?2008年1月12日,本刊记者采访了侵权法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
立二偷拍侵权吗
问:立二拆四的偷拍行为,是否侵犯了女孩的权利呢?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
杨:这些照片我都看过了,可以分析出,偷拍者确实没有恶意。但是,应当看到的是,立二的偷拍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首先,侵害的就是肖像权。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这个肖像权,是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非法使用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就会构成侵权。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而偷拍其照片,也侵害了肖像权,因为肖像权还包括肖像制作权。因此,立二拆四未经他人同意而偷拍,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其次,采用跟踪的方式对他人长期进行偷拍,侵害了被拍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特别是《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妇女享有隐私权。立二的这种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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