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玮皓
本报讯 昨日,曾被媒体热炒的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一审有果,郑州
市金水区祭城镇政府原镇长助理王玉和和祭城镇崔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康双德利用职务的便利向房产公司提出境外旅游,12天花费近9万元,新郑市人民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康双德、王玉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此案源于8年前的一次“美国之旅”。
郑州市金水区下辖的祭城镇崔庄村原有近3000亩土地,1995年3月16日,康双德代表村委会与江海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以每亩16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海公司110亩土地,共计1760万元,合同约定两年内结清。合同签订后,江海公司一直拖欠土地款。这块地空置了4年左右,该土地升值,江海公司又将土地转手给了中原汽贸和经发房地产公司,这时的土地价格已达到每亩50万元。
当时,江海公司欠崔庄村征地款98万多元,康双德带领村民到江海公司催款时,顺便要求该公司总经理尹富有安排外出“考察工作”。在河南省中青旅的安排下,康、王两人的旅游十分顺利,只是江海公司的98万多元欠款一直欠着不还。
2006年年底,郑州市金水区纪委在检查中发现了问题,纪委经调查认为,康双德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在集体土地买卖过程中,因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致使577万多元卖地款至今没有收回。对此,康双德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康双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随后,康双德涉嫌犯罪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郑州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2000年7月,康双德带领村民向江海公司索要征地款时,要求江海公司安排其外出旅游。后在省中青旅的安排下,康双德与王玉和两人到美国旅游10天,花费近9万元,费用全部由江海公司支付。2007年3月29日,康双德、王玉和涉嫌受贿案被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双德、王玉和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左世友王勇
庭外声音
此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接受免费旅游是否构成受贿存有争议,所以,此案成为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后,引起了各方面的争论。有人认为,康、王二人的行为是受贿,有人持相反观点。
甲方观点
不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康双德、王玉和接受江海公司的旅游服务,不构成犯罪。
一方面,这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定罪,打击面太大。另一方面,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康、王接受江海公司提供的免费旅游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受贿行为。第三,康、王两人接受的是免费旅游,旅游既不是财物,也不单纯是财产性的利益。
乙方观点
本质就是犯罪
持相反观点的人则认为,接受可用金钱折算的好处也是受贿。
刑法对“财物”的概念虽未作明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受贿罪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而且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之财物。显然,如果江海公司不支付旅游费用,康、王两人必须向旅行社支付近9万元,他们接受了免费旅游,其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钱计价,受贿数额可以准确认定,与直接接受现金贿赂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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