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3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日前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同时,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据悉,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国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作出上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下是国务院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
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2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1950年9月20日
已被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代替。
3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1年10月9日劳动部公布
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4
防止沥青中毒办法
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
5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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