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听时间:19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贾先生:我一个亲戚是驾驶员,7月20日,公安交管部门的一个朋友要其帮忙去拖一辆事故车。我亲戚便去拖那辆车,可在半路与另一辆大货车发生相撞事故,导致我亲戚身亡。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我亲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我们想要交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推说我亲戚自己有过错,不能找他们。交管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饶律师:应该承担责任。你亲戚是受到交管人员指示实施劳务活动,他们之间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支付一定费用的雇佣关系;一是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帮工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论你亲戚与交管部门形成以上哪种关系,交管部门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说,若你亲戚仅仅是义务协助交管部门拖车,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如果公民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中造成本人死亡,其家人亦应得到公安机关给予的相应补偿。既然是补偿,当然就与你亲戚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无关。基于上述理由,你们有权向交管部门要求他们给予赔偿。 任国勇 整理
22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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