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
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 孙宇挺 王岩)二十三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三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草案第三章专门对社保基金有关情况作出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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