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警察见义勇为事件”又引起舆论的争议。据《东方今报》近日报道,河南南阳一名交警将一名抢包歹徒抓获,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获2000元奖金。此事引来争议: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吗?也有人认为,是不是见义勇为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值得肯定。
判断这位交警是否“见义勇为”,当然首先要看这位交警的行为是否是在他职责范围内。如果一件事情是在他职责范围内,那么他的行为是理所当然不是“见义勇为”,他受伤了享受“工伤”待遇,他的精神可嘉自然有相应的政府机关予以嘉奖;反之,如果这件事情本来就是他的职责范围的事情,他不去做,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只有当一位公民付出努力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去做了一件有益于社会、他人的事情,并且这件事情不是他职责范围内,才可称得上是“见义”而“勇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就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交警是交通警察的简称,他们是负责指挥交通的,并没有抓获抢劫歹徒的职责。但是,《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群众遇到歹徒抢劫,当然属于“危难情形”,作为交警,当然有职责予以救助。如此看来,这位交警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见义勇为”,对他的行为当然应当予以嘉奖,但不是以见义勇为的名义,而是因为其认真履行其职责。
这就引出我们的话题——警察是没有下班的时候,但前提是:一是在下班时候,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二是在下班的时候,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那么,这个时候,警察即使是在下班的时候,也必须当成上班时候,必须履行职责。不过,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并不为一些人所理解:其他公务员下班后可以不管事情了,但怎么警察必须时刻绷紧神经,处于上班状态呢?
我以为对警察强调这些职责是必要的,因为警察是特殊的公务员,他必须比其他公务员要更多地承担救助群众于危难的职责。首先,警察的职责是特殊和重大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规定表明,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通常都是紧急和突发的,不会因为警察不上班就不发生,而且不像其他公务员办理审批文件一样可以延时处理,如果不及时处理,后果是不可逆转和不可估量的,警察当然应当任何时候都要及时救助危难的群众。其次,警察也是相对掌握公权力比较多的公务员,别的不说,警察是唯一能持枪的公务员,警察还享有拘留、逮捕、留置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警察这么多能限制公民自由的权力,当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配置的,而不是警察的特权,因此,从权力与义务对等来看,警察也必须在群众遇到危难时挺身而出。最后,从现实因素看,警察因为其职责所需要,往往进行过专业的救助危难群众的训练,他们更有条件和能力来救助危险的群众,因此,他们不挺身而出,谁还能挺身而出?
认识到“警察没有下班时候”这个道理,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特别重要。作为一名警察而言,如果遇到群众遭到抢劫之类的危险事件,必须挺身而出,而且别想着这仅仅是“见义勇为”,如果你不挺身而出,那是玩忽职守。而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如果你遇到危险时候,当没有人见义勇为时,你首先看看现场有无警察,甭管他是否上班还是下班,也甭管他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你可以要求他们帮助,如果他们不理不睬,你可以去投诉、起诉他们。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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