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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劳动合同法》
http://news.QQ.com  2007年12月01日10:09   法制周报—e法网  艾群辉  评论0
第 1 2

核心提示

因为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被很多人严重误会和曲解,事实上,这部法律是在延续《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更加具体和规范而已。劳动者不能将《劳动合同法》视为遮荫树,用人单位也不必视该法为洪水猛兽。

⊙法制周报记者艾群辉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以知名信息技术企业深圳点击查看深圳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华为公司的大规模员工辞职潮为标志性事件,社会各界对该法的误会和曲解被传递、放大。(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就在不少用人单位大呼“狼来了”之际,《法制周报》记者专访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专家,试图还原该法的本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不是铁饭碗!”提及《劳动合同法》,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副处长黄龙非常明确地告诉记者。作为曾经参与该法立法工作的专家,黄龙提醒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将此视为旱涝保收的铁饭碗,而用人单位也不必过分恐惧,担心被员工长期赖上不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续订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对这一规定,有人认为是“铁饭碗”制度的还魂,因为没有终止日期,就相当于这个合同永无尽期。(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于是,大量的企业老板因为害怕员工的工龄或者合同次数符合上述规定而不得不签订“铁饭碗合同”,就开始想方设法将这些员工清退。

黄龙副处长告诉记者,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和“铁饭碗”有着质的区别。过去的“铁饭碗”,是计划经济时代单位统管职工一切的制度,用人单位不仅要付给员工工资,还要负担他的住房、医疗、生活、养老等几乎所有事务,甚至连子女上学、家庭纠纷也要干预,在那个时代,只要员工不违法犯罪不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单位就不能辞退他,即便员工退休了,也是单位的人;但现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工资,双方维持一种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除此以外,单位无权也不可能干预员工的其他事务。(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更重要的是,即便员工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仍然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解雇员工,员工不可能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借口成为单位的“老赖”。

黄龙解释说,和以往的制度相比,《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确有新的突破,但这实际上是借鉴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而成,因为在多数发达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有固定期限的才是补充,且主要是运用于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岗位,给付的工资也较高,但过去,中国的劳动合同多为短期的,很多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

谈到这一变化,黄龙认为,这是中国政府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规律的重大决策。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培养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助于充分发挥员工的经验和才智,但过去很多企业采取短期用工,恰恰破坏了这种稳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经过认真的调研,立法者决定在新法律中采纳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这不是要整企业,而是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在“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发生之后不久,还有很多公司陆续跟风,有人公开指出,一些公司这么做,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员工辞职了,就不能算连续工龄了,公司也就不需要为某位员工满十年工龄而承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了。

黄龙表示,如果企业真是这么想,那就错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为,用强令员工辞职的办法来使员工工龄“归零”,在法律上属于恶意规避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企业这么跟风下去,徒劳无益,最终害的是企业自己。”黄龙说。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精神》的延续

不少人注意到,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很多新的提法,对用人单位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他们因此认为,这部新法是中国劳动制度的彻底革新,甚至有人偏激地认为,这是用法律的方式打压资方利益,偏袒劳动者。对此,黄龙也给予了解释和纠正。

黄龙告诉《法制周报》记者,1995年起实施的《劳动法》其实是很先进的一部法律,因为这部法律奠定了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即便在十多年前制定之初,就有人肯定该法的“先进”和“科学”。这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不过是《劳动法》的一部配套法,它是为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基本精神而制定的。

事实上,有不少人批评说,中国的《劳动法》虽然是先进的,其中赋予了劳动者不少权利,给了用人单位适当的限制,但问题是,这部法律在过去12年间被贯彻得“太不力”,这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消极执法不无关系。很多劳动监察人员怠于执法,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谋取不正当利益。山西黑砖窑中暴露出来的劳动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决不是个别现象。这样的现象在工业发达的地区很常见。

他们平时不愿意也不可能去积极执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即便有劳动者上门投诉,他们也往往推给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很多劳动者对依靠《劳动法》维权缺乏信心。

黄龙副处长则特别向记者提到,在制订《劳动合同法》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人士曾经就《劳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过调研,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在不对《劳动法》进行大修改的前提下,以配套法的形式对这部比较原则的法律进行完善,以形成科学的劳动法律体系。除了《劳动合同法》,今后,有关社会保险、工资、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也会制订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黄龙副处长承认,劳资双方尽管表面上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劳动,一方付工资,但事实上,由于资方在资本、信息和控制力等各方面掌握主动和优势,劳动者便处于弱势的地位。正是为了平衡这种实质不平等的关系,才有了现在的《劳动合同法》。

“这部法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点明了该法的宗旨。”黄龙解释说,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以一种全新的制度来压制用人单位,其实不然,它只是通过合理、适度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修补已经失衡的劳资关系,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要保护,但绝对不是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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