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检察长的批评
然而,向行贿宣战、一视同仁处罚行贿受贿的主张,一经提出就有人强烈反对。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苗勇日前在媒体撰文,题目是《从“向行贿宣战”看理论与实务的距离》,批评“向行贿宣战”的主张脱离现实,“我们现在法学理论界,有的时候与司法实务离得太远太远,常常发表一些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却缺少现实意义的‘高见’”。
加大打击力度,遏制腐败行为;有罪必罚,维护法律尊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向行贿宣战”似乎都没有问题。那么,它何以遭到一些人的强烈反对?
“这样做,将使贿赂犯罪的查处面临严重的困难。”从查处贿赂犯罪的现实看,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贿赂犯罪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的,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范畴,外人很难知晓。这决定了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口供对案件的侦破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他选择不配合、不开口,那么,贿赂很可能成为烂在肚子里的秘密。
行贿人是贿赂行为的受益者,有些人甚至和受贿者之间建立起了亲密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让行贿人开口,不是件容易的事儿,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作出对他们的行贿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作出相对轻缓处罚的承诺,是解除他们“后顾之忧”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旦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同样治罪,二者将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这只能密切他们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强化他们抗拒到底的决心。如此,贿赂犯罪的查处工作将举步维艰。
基于上述担心,这些同志反对一视同仁地处罚行贿人,而是认为目前立法和司法上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是理性的选择。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之所以明确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正是考虑到了侦破贿赂案件的艰难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所占的比例小,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值得大惊小怪。
一名记者的思考
第一,受贿人和行贿人,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是因为有人行贿才有人受贿,还是因为有人受贿才有人行贿?这个问题,恐怕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难有定论。但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不明确,并不妨碍我们对二者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比较。
受贿罪的主体,是“官”;行贿罪的主体,多是“民”(也有官向更大的官行贿的)。作为掌握公权力,并将公权力作为筹码来交换金钱的一方,“官”在贿赂过程中多居于主导地位。而“官”的身份和他所掌握的公权力更决定了,一旦贿赂行为对接成功,“官”为“对得起”所收的钱而实施的行为,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郑筱萸收受贿赂之后放弃监管职责,导致全国医药系统的混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所以,笔者认为,行贿者固然可恨,应予严惩,但立法作出较受贿者相对轻缓的处罚规定,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有同志把一视同仁打击行贿受贿上升到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高度,认为《公约》的精神是对行贿受贿都严厉打击,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是和《公约》精神相背离的。对行贿受贿“同样严厉打击”固然不错,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两种社会危害性不同的行为,一定要规定同样的法定刑,一定要判处同样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这是一个较重的处罚,体现了从严精神。
第二,轻责行贿人还将长期存在。
立法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但司法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却比较少。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贿行为,却不能得到罚当其罪的处罚,这的确有损法律尊严。但这种状况,恐怕还将长期存在。
贿赂犯罪查处工作面对的现实是:要么行贿人不配合,案件因为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而无法侦破,行贿者和受贿者一起逍遥法外;要么对行贿者网开一面,求得他的配合,将受贿者绳之以法。在这个“两难”选择面前,恐怕没有人不赞成作后一种选择——这可以看做是分化瓦解腐败双方的策略,也可以视为一种无奈的选择,但这就是现实。
第三,向行贿宣战,有赖于侦查能力的提高。
立法规定同样的法定刑,一视同仁地处罚行贿者,并不公平。但在司法上,让每一名触犯刑法的行贿者都受到法律追究,则是法治的理想状态,也是我们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
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有赖于侦查技术的进步、侦查能力的提高。因为只有这样,办案部门才能告别对行贿人口供的过分依赖,行贿人才会失去和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资本。
需要指出的是,在“刑罚不可避免”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刑罚的严厉性就成为必需。司法实践中,多数贿赂犯罪是从行贿人突破的,也有少数是从受贿者突破,并由他“咬”出行贿人。此时,对于行贿人,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给予严厉的处罚。
法规档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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