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近日,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做了修改,以上就是第十二条条款中的一条。
修改后的第十二条条款还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等。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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