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中的供给制
问:记得邵燕祥讲过,陈伯达的一本《中国四大家族》,几乎就宣布了国民党在政治上的死刑。
杨奎松:不错,共产党里没有孔祥熙、宋子文那样的大富豪,更没有阎锡山、张学良那样的大地主。毛泽东在抗战期间曾相当自豪地宣布:我们的县长、区长、乡长,每月两元津贴,又民主,又能艰苦奋斗,又能帮助老百姓;而国民党的县长呢?每月拿180元的薪水,只会娶小老婆、打麻将、抽鸦片,甚至还贪污、刮地皮,压迫老百姓。两者对比,优劣立判。当然,毛泽东这里讲的中共干部每月两元的津贴,指的其实是除组织供给的伙食、被服以外另外发给的零花钱,并不是说他们每月只用两元养家糊口。但即使加上伙食、被服和其他日常工作用费,中共干部当时的收入,依然比国民党的县长少得多。抗战时期中共虽然也实行了一些带有等级制色彩的分配办法,如在伙食上划分大、中、小灶,在着装上规定干部服区别于士兵服,另外还开始按级别为资历较深的干部每月提供从一斤到八九斤猪肉钱不等的保健费等。但比较而言,在实行集体供给制的情况下,高级干部与普通干部收入分配的差距,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0倍。在当时条件下,中共的这种收入分配办法还是比较符合其政治主张的。
从供给制向工资制的转变
问:有些学者可能不大同
意您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延安
时期就已经开始形成了一种“上下尊卑的等级差序制度”。您怎样看待这样的观点?
杨奎松:等级制在中国是有深厚的文化传统渊源的。梁漱溟讲过:“中国人看见西方全没个尊卑上下之分,没有不奇怪的。”因为几千年来维持中国社会安宁的就是尊卑大小四个字,人们习惯了按照三纲五常来思考和行事,习惯了把人分成治人者和治于人者,相信如果谁也不卑、大家平等,那便谁也不能管谁,一定天下大乱。因此,共产党虽然最讲平等,官兵常年穿同样的衣服并在一个锅里吃饭,但是,相信必须有拿主意的与听话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心理,却是一样的。这也和中共组织上奉行集中制,以及常年处在战争环境下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有关。但严格说来,这时上位者与下位者在权利义务方面的这种失衡,由于受长期宣传的平等观念的影响,还尚未全面制度化,因而也才会有王实味等人的强烈质疑。
问:能否这样认为,从农村转入城市,从革命党变成执政党,对中共在既有的传统文化的氛围中逐渐官本位化和等级化,具有极大的催化作用?从您的论文中可以了解到,1949年后很快就废除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改行差别很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杨奎松:改行工资制有一些客观原因。比如供给制的办法每个单位都要搞一套生产后勤运输机构,人力、物力浪费太大;其次,城市生活不同于农村,只靠几块津贴应付不了各种开销。再者,进城干部靠供给制,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者则实行工资制,两种制度并行也带来许多问题;最后,进城后各级干部大权在握,各单位又都有生产营利部门,与私商自然发生大量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的情况难免到处滋生。这些都不能不迫使中共废止供给制,改行工资制。很难认为这种改变本身有什么错。有问题的是,这种改变从一开始就没有尽可能地按照平等、平均的革命原则缩小等级之间的分配差距,反而通过拉大分配与待遇、扩大等级差别的办法,全面强化了本应极力去削弱的官僚体制。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杨奎松:1950年4月,中共出台了一个《中央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草案)》,规定党政人员最高一级的工资收入可以是最低一级的28.33倍。这个草案在广泛征求当时各级领导人意见后,除了将原定27个级别缩小为25个之外,没做什么修改便颁布实施了。受此影响,当时并行的供给制标准,也进行了大幅改变。比照等级工资标准,小灶的津贴平均一下子提高了约19倍;中灶的津贴平均提高了4倍;大灶的津贴只提高一倍。各级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10等24级,工作人员执行哪个津贴标准,按其职务评定。如此大幅度地拉开收入差距之后,最高一级的收入分配较最低一级扩大到了21倍以上。
1952年7月,鉴于两种收入分配标准仍有差别,政务院进一步出台办法,将供给制标准和工资标准统一起来。调整后的两种分配标准均统一为29个行政等级,其最高最低的收入分配差距,即级差最大系数,也都统一为25.88∶1。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更加注重等级的细划与待遇的区别。如原标准中国家正、副主席与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同等待遇,新标准则改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为最高等,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为次一等,等等。
到1955年8月,新政府最终取消了供给制,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一级560元,最低一级仅18元。这样,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达到649.6元,最低工资仅为20.88元,两者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此次工资改革,13级以上干部,除行政1级外,平均增幅达14.35%,而14级以下干部平均增幅仅2.26%。如果从绝对数来看,低级工作人员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级干部增加最多的达到95.67元,相差几近416倍。
由于这次工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次年,即195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调整注意提高了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1-13级干部最小增幅为0,最大增幅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级干部最小增幅为7.1%,最大增幅为13%,平均增幅达10.36%。这样就使得标准工资最高最低之差略有缩小,减少为28倍。但连同这次调整在每一行政级别中细划出的11个档次算下来,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差仍然达到了36.4倍。
问: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杨奎松: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这种倍数的问题所在,这里介绍一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俸标准情况。以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标准,除总统和五院院长等选任官外,文官共分为37个级别,最高一级的收入是最低一级收入的14.5倍。
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那个年代西方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在资本主义各国中,除极少数国家外,英、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均在8-10倍左右,美国、日本差距较大,也只有20倍。而且,它们差距之大,多半只是总统或首相个人的工资较高,有时会高出下一级行政主管一倍以上。可知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官员高低之间的收入差距,多半远小于新中国官员的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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