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近日下发增补后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不仅对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还明确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即使单位承租用于员工宿舍的,也应该符合这些标准。(据8月28日《东方早报》)
这样的租房条件显然过于苛刻,无形中增加了承租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外来人员和城市无房市民的利益。
诚然,制止变相经营社会旅馆是政府的责任,但笔者认为,因此而规定“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即使朋友也不能合租一间房,也着实有些矫枉过正。
首先,这种做法的实质是,政府以管理为中心,过多过深地插手民间事务。对于民间房屋租赁,政府管的应只限于变相的旅馆经营,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应过多干预租赁双方的合意行为。特别是对于承租人来说,选择承租多大的房屋,是否与他人合租,应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承租人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作出合理决定的,只要不违法,不危害社会,不影响他人,政府就无权干预。以“公约”之名行行政强制之实,业委会这一自治组织也就蜕变为管理组织。这不仅与业委会的性质不符,而且也影响业委会与业主的信任关系。
严格讲来,政府出台这样的规定,除了权力傲慢外,还缺乏对民生艰辛的体恤。从实际情况看,租房人的主体应该是那些外来人员和城市低收入者,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收入不高,生活艰辛,往往无力租住大房子。群租不过是为了节省开支,减轻生活压力。特别是在物价普涨的情况下,更是这样。“朋友也不能合租一间房”的规定,无疑会大大提高租房支出,增加生活成本。
另外,这样的规定恐怕也缺乏可操作性,即使写在公约里,也会沦为一纸空文。毕竟是否合租、是否转租,全凭承租人的一句话。承租人就是坚持让朋友免费居住,或者谎称亲戚合住,你业委会又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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