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延续了革命战争年代自愿参军的办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1978年3月,改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又调整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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