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制度是兵役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1998年12月2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1999年6月30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施新的士官制度,将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授予相应军衔。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度,服役年限分别为:第一、第二期各3年,第三、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士官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 (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实行士官制度,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保留军队技术骨干,有利于加强基层管理,有利于部队战时扩编。目前士官约占部队士兵的50%,已成为军队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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