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派胡言:为什么坏事都是“临时人员”干的?
炮制假新闻,是造假行为;播出假新闻,是贩假行为,电视台难逃其咎。
大家依稀仿佛记得,孙志刚被打死时,媒体报道曰:“打人者,是救助站的临时工作人员。”前不久的7月8日晚,北京
五名工人打“黑车”,被警方拦下,拳脚加马棒,又被带到派出所大扇耳光,事后派出所领导出面声明说:“打人者不是本所的正式工作人员。”相关的例子举不胜举,以前,这种事情多出自行政机关,这个托辞仿佛很好用:“坏事都是临时工干的。”
现在,电视台也无师自通,学会了这个把戏,真是太有才了。在北京电视台的“纸馅包子”被曝为假新闻后,电视台一边言不由衷地道歉,一边说:“这事是临时工干的,他去年才来我台工作。”言下之意:只有“正式工”的行为才能代表北京电视台,而“临时工”的行为由他自己负责;言下之意:请同志们相信,我们这些正式工还是蛮有素质的。
“正式工”与“临时工”一说,出自计划经济时代,那时候,工作不但分临时的,正式的,还有国营的,大集体的。找对象都要问问:有没有正式工作?——即,有没有国营工作(俗称“铁饭碗”)。按当下的体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临时工”一说,仅应当指的是用人单位与被用者所签的工作合同的长短,且与“临时工”一词相对的,也不再是所谓的“正式工”。拿行政单位来说,有些工作人员是有正规编制的国家公务员,有些人是没有正规编制的非国家工务员。但是,有没有正规编制,那只是你本单位内部用来管理和工资发放标准和工资来源的依据,与外人无关,用法律术语说,叫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派出所的协警在执助法过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公安机关;比如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代表的是政府,至于你里面有几个人是有正规编制的所谓的“正式工作人员”,有几个人是正规编制以外的临时工,与老百姓无关。
也就是说,甭管“临时工”还是“正式工”,只要他是在你的授权之下工作,你就负有管理的责任,假如你非法授权,你要承担相关责任;假如你合权授权而他乱作为,你还要承担相关责任,你不能以“临时工”为托辞对抗不知情者。我举个例子,比如我昨天从我朋友家牵来一条狗,拴在我家门口看大门,有行人从我家门口正常路过,狗链子突然折了,狗蹿上去把行人咬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不能以如下理由规避我的责任:“这条狗是临时工,昨天刚牵来的,因此我不需要负责。”或者说:“这条狗是临时工,昨天刚牵来的,因此我可以减轻责任。”
北京电视台的这位不知羞耻的采编人员,现在也被他的主子说成是“临时工作人员”,又加了一句“去年才来我台工作”,那我们就想不明白了,该人有没有权利代表北京电视台外出采访?这位临时工作人员,有没有北京电视台颁发的相关身分证明?被采访者,可不可以根据他提供的相关证件,认为他是北京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有“职务行为”一说,也有“代理行为”一说;如果这位造假者已被北京电视台聘用,甭管他工作合同的期限是三天还是三年,在工作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他就是你北京电视台的员工,何来的“临时工”之说?他的行为,代表的是北京电视台,属职务行为,你北京电视台就要承担相关责任;假如北京电视台并聘用该人,而只是委托他以电视台的名义录制节目,然后择而用之,那么,该造假者的行为属代理行为,假如你电视台不问真假一律播出,你仍要承担相关责任。无论是前者的职务行为,还是后者的代理行为,电视台都难逃其咎。炮制假新闻,是造假行为;播出假新闻,是贩假行为。如果没有贩假者的助纣为虐,造假者的造假又有什么意义?据说造假者现已被警方所控制,那么,贩假者呢?是不是更应被警方控制?一句“他是临时工”就可以规避你应负的责任么?
“北京电视台”,这牌子很大,但我想,它好像没有《纽约时报》的牌子大吧?《纽约时报》面对本报记者炮制假新闻的时候,敢于自曝家丑,勇敢而真诚地向公众道歉,而北京电视台,把一个很容易就查出来的假新闻在电视台上公开向全国播出,致使该条假新闻在短时间内迅速泛滥全国,当谎言被戳穿以后,却仍然以“造假者是本台临时工作人员”这种根本就说不过去的理由当托辞,好像这能成为救命稻草似的,连认错的勇气都没有,其结果,是不是更丢脸?是不是更加丧失公信力?如此欲盖弥彰,是聪明,还是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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