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这位父亲偿付5年零11个月生活费共计2万余元
北国网讯(首席记者纪永江 实习生张星光) 闻女士与袁先生在孩子1岁半时离婚,孩子起初由父亲抚养,后由母亲代为抚养。由于袁先生始终不给抚育费,而是打欠条,闻女士因生活所迫把袁先生告上法庭。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袁先生偿付闻女士5年零11个月垫付的生活费21300元。
据闻女士讲,她与袁先生1997年6月23日离婚,当时约定将1岁半的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她每月负担抚育费100元,自1997年7月到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可离婚后,袁先生只抚养孩子3年就不再抚养了,而是从2000年1月起一直由闻女士抚养孩子。袁先生答应给孩子每月300元生活费,但几年里根本没有给,而只是打欠条,娘俩的生活不得不靠闻女士一人苦苦支撑。闻女士身体有病,无正式工作,每月靠打零工及孩子的姥姥和姥爷资助才勉强维持生活。今年年初,因孩子无钱交学杂费,一个半学期没有上学,娘俩的生活也无法正常维持,于是闻女士把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袁先生立即给付孩子生活费27200元(2000年1月到2007年1月)及学杂费1500元。
袁先生辩称,虽然两人离婚,但从1998年3月起他一直给孩子生活费合计41500元。而关于欠条,袁先生说,有一次他去闻女士那里看孩子,想把孩子领到自己住处抚养,但闻女士殴打了他,欠条也是被迫写的。对此,闻女士表示他俩当时确实发生了争执,但袁先生也打了她。另外,袁先生认为,闻女士要7年的生活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2月25日,袁先生向闻女士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我袁某欠孩子生活费每月300元,从孩子5岁起,到9岁没有给生活费,从2004年2月末开始每月补交生活费500元,补齐为止,每月闻某收到孩子生活费都要打收条,孩子上学(8岁)开始学杂费一人一半,孩子女方代为抚养,孩子判给男方。”
另查实,孩子于1996年2月出生,曾上学三年,现仍然由闻女士抚养。诉讼中,闻女士认可2007年4月袁先生给付孩子学杂费1500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袁先生向闻女士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袁先生拖欠生活费,理应偿付。因学杂费已给,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欠条中认可自孩子5岁起欠生活费,因此拖欠生活费应该从2001年的3月起计算。关于袁先生辩解,欠条是在闻女士胁迫下所写,且已给生活费41500余元,诉讼已过时效等内容,因为袁先生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故西岗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半岛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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