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权利的方式不足于监督权力
傅达林
今后,江西省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有警察的公民请注意了,您将无缘从事娱乐场所的经营权利,鉴于您和公安人员的“亲密关系”,不得不给予从业上的“回避”。这是日前江西省出台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细则中透露出的信息。
正视当前权力滥用的种种“潜规则”,不难让人体会到其在干部权力监督上“破釜沉舟”的意味。所以,我能理解出台这一规定的良好初衷,而且相信在目前公权变相为近亲属提供裙带保护的背景下,定能赢得老百姓不少的赞赏。
但是,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天然正当。至少在我看来,还有一层问题没有被制度设计者所意识到,或是被当局实施权力监督的迫切愿望冲击掉了,那便是公民经营娱乐场所的自由权利问题。因为无论是在宪法还是娱乐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要求经营者必须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无瓜葛”,从公民就业的自由与平等权利上分析,普通公民并不会因为与特殊职业亲近关系的身份而丧失某种行业的从业资格。所以,虽然权力的好处总会辐射到享有权力者的近亲属,但我们却很难从法理和法律上为上述限定找到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据。
或许,问题的关键还不止于此。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规定背后透露出一种让人担忧的的权力监督思维,那便是以限制权利的方式监督权力。在一些制度设计者看来,诸如此类的权利限制是断绝权力滥用的“良方”,它可以彻底将可能受权力庇护的不当利益者赶出权力庇护的范围,如此就万事大吉了。现实中,无论是针对权力行使者本人还是针对亲属等权力相关者,都出台了不少类似的限制性规定。而这些限制的正当性、合法性,其实都是值得考究的。准确地说,对权力的监督不能采取限定另一部分人的权利的方式。如果说对权力行使者的限制是建立在特殊的职业要求上,那么对权力相关者的权利限定就很难找到契合法理的借口。因为在来源上,权利是母,权力是子,再强悍的权力,不能因为监督的需要而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为代价。此风一开,多少监管之责都可以在权利的限定中顺利推托,那对法治而言将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构建方式。
千百年来,权力的约束与监督都是一个引人关注的热点话题。基于权力的属性和人性假定,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对掌权者保持怀疑和猜忌,但对于权利却不能持以“有罪推定”的设防。即便出于多么“迫不得已”的权力监督意图,都不宜采取限定权利的方式监督权力。而且,这样的规定在执行上也容易陷入泥潭:这样的限定由谁去执行?如此大面积且长期性的权利限定如何查处?相关部门在审核娱乐从业资格时是不是还负有查证其三代旁系亲属中有无警察的职责?既然亲属从业要受到限制,那么朋友呢?这些疑问不知制度设计者当初是否考虑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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