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日,天津
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宋平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7月6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一些“有头有脸”、相当级别官员的自杀事件屡屡见于报端。从北京
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到江西省上饶市原市委书记余小平,从黑龙江省原检察院检察长徐发到山东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兼青岛
市公安局长万国忠,从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原行长朱国勋到河南省地税局原局长谢应权,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史久武到河北省唐山
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分局原副局长赵俊文,从江苏省盐城市廉政办公室原主任王勇到四川绵阳
市涪城区社保中心办公室原主任周建明……这些腐败分子采取开枪、自缢、跳楼、卧轨、撞墙等方式自绝于人民。
仓鼠自灭,一方面说明党和国家的反腐措施得力,在动真格,让大大小小的“腐败嫌疑者”感到法网恢恢、穷途末路;另一方面让我们看到了沉渣泛起的封建余孽在一些党纪沦丧之徒身上的回光返照,凸显了新形势下反腐的“真空”和“盲点”——一些“久经沙潮、“经验丰富”的腐败分子之所以如此“脆弱”,并不仅仅是自感罪孽深重,也不仅仅是(或许是)自己觉得对不起党、对不起社会、对不起人民,在更大的层面上是利用了人们宽恕死者、不忍穷追的“仁者之惠”,瞄准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某些“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目前我们实行的是“人死案销”的刑诉制度,案子销了,事儿也就了了。这种做法有它的道理,但仅限于情节与因果明确的杀人放火一类刑事案件,因为罪名查实了当事人最高也就是死刑,为了节约国家的办案经费没必要查下去。但如果把这种“优惠政策”屡屡用在自杀贪官案件上,让腐败分子在反腐巨浪袭来时,“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乃至“幸福几代人”,却让人深感忧虑。因为,这样的“死亡”显然不再是一种结果,而是一种对抗手段。
更让人担忧的是,一些腐败分子在“关键时候”丢命保财、丢卒保车,把线索中断,是为了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当今的腐败案件,大多是串案、窝案、案中案,盘根错节。在这样一种复杂的背景下,识趣一点贪官来个“杀身成仁”,既可“保护领导”,又能寻求“领导保护”——只要靠山不倒,妻儿老孝万贯家财还愁没人庇荫?听任这样的“潜规则”与反腐败叫板,会使许多违法犯罪的人和事得不到打击,会瓦解和破坏我们党整体的反腐行动。
由是观之,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里,我们不仅要关注腐败分子自杀的表面现象,更要关注其自杀后的“下回分解”,不能也不应该因为贪官自杀,“口”就灭了,“线”就断了,案子就“不了了之”。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迅即改变反腐策略,除了增强对审查对象的“保护”,防止其自杀外,对那些即便是自杀了的嫌疑贪官,也应该揪住不放、穷追猛打,查他个死无遗赃、案不漏人,决不能让他死得不明不白,去得无忧无虑,让他们的如意算彻底落空。
让人欣慰的是,这次中纪委在宋平顺自杀一个月后,查清了其有关问题,将其清除出党,开创了一个对自杀的官员不放弃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的先例。这种积极回应民间声音的互动之举,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自杀”绝对不能成为腐败分子逃避人民审判的“解脱”之术。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深挖细究,彻底还原宋平顺的本来面目,让他在赔了性命的同时又损财折名。有了如此高昂的自杀成本,还有几个腐败分子敢“前死后继”、含笑九泉?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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