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从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和日常办理的童工伤残案件中,总结和分析了目前童工受雇和权利遭受侵害的现状。调研发现,家庭贫困是童工产生的主要原因。目前受雇的大部分童工都是因贫困辍学的孩子,主要来自不发达的农村地区。(7月5日《中国青年报》)
这份调研报告似乎在告诉人们这样一个观点:中国如今的童工事件频繁出现,没法避免,因为受雇用的童工的家庭太穷了——主要原因是贫困,而不是制度法规的失灵和监督部门的渎职。
贫困,的确是中国的现实国情,它是公民个体的不幸,更是社会的不幸。但如果用穷困来解释童工现象,事必把诸多矛盾都抛给没有话语权的穷人,遮蔽了权贵阶层和社会精英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行文至此,笔者想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阿玛蒂亚·森对“应得权利”的独道见解:用缺乏食品来解释饥荒是行不通的,历史上所以有许多饥荒发生,并不是因为物品十分匮乏,而是因为社会藩篱的存在,弱势群体对食品的应得权利得不到制度安排的保护。阿玛蒂亚·森还认为,基于应得权利的制度化,民主制国家从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饥荒。
从阿玛蒂亚·森对“应得权利”的深刻见解中,可以悟出这样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公理——贫困,实质是应得权利的贫困。童工与饥荒具有非常相近的同构性,用应得权利的视角来审视童工现象,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童工应得权利的贫困,而不是童工本身的家庭贫困,才造成了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泛滥成灾。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还是全国其他地方的非法雇用童工现象,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童工们没有获得到“应得权利”。
一方面,没有得到国家制度法规的精心呵护。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实施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企业每使用一名童工将按照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吊销相关证件。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不但不对非法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相反,在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中,劳动监察队员甚至把被解救童工补发的300元装进自己腰包。正是由于当地监管部门渔利童工,才孵化出“包身工”这样的浩浩大军。
与此同时,没有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浙江省劳动厅在调研时发现,95%以上的童工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现在问题是,童工流出地的政府、学校和教育部门,对辍学儿童不管不问,没有对他们去向的进行跟踪和调查,辍学的儿童究竟去了城里读书,还是外出打工?如果说童工流出地政府有关部门在详细了解儿童辍学原因的同时,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学童设法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落实好学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童工的悲剧或许不会上演。
企业非法使用童工产生的根源,是穷人的物质贫困,还是应得权利的严重匮乏,这是立场和原则问题。如果说是童工的家庭困顿,那么,穷人应承担责任;如果说是权利贫困,那么,企业主和国家职能部门应承担责任;再一步讲,如果让穷人担责,中国的童工现象只能会无休止地泛滥下去,因为,穷人脱贫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如果承认是应得权利的贫困,那么,有效遏制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才会变得指日可待。
[稿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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