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一大早,小区的保安来找林先生,说他的车子被别的车子刮了。林先生赶到现场一看,原来邻近的车子在驶出停车位时,不小心把他的车前保险杠给刮了。根据“交强险”规定的无过错赔偿条款,他要向对方车主赔付400元的损失。“他撞了我,还要我给他掏钱,这算哪门子的道理?1林先生有点愤怒了。(6月18日《人民日报》)
自从交强险实施无过错赔偿条款以来,像类似林先生遇到的“不愉快”经历,屡屡见之于报端。尽管社会各界尤其是一些“深受其害”的车主,纷纷指摘无过错赔偿这一“不公平”条款,但是主管职能部门却向公众义正词严地声明——无过错赔偿是国际上通用的惯例。
又是“国际惯例”!在以人性化著称、服务至上的国外保险行业和交通事故领域,国外怎么能够存在让公众普遍反对的国际惯例?于是,笔者通过网络和书籍,查阅了相关资料,一查才知道,原来交强险中的无过错赔偿条款,不过是全然不顾国情,被生拉硬扯的国际惯例。
在国外,交通事故确实有无过错赔偿的惯例,但其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只有经济高度发达,才适合无过错赔偿条款的运行畅通。譬如,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左右,才有部分州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到目前为止,美国的50个州也仅有13个实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澳大利亚的6个州中仅有两个州实行了无过错原则,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国家,均采用“以责论处”方式。二是无过错赔偿只适用于人身伤害。比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实行这一制度,但仅仅针对人身伤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失。
很明显,国内交通事故实施的无过错赔偿,移植国内后,有被篡改和生拉硬扯的嫌疑,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首先,从人权发展的视角来分析,针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体现了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无比敬重。不过,若将财产也纳入进来,其涵盖范围就过地宽泛,无疑会给社会管理和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其次,由于交强险秉承无过错赔偿原则,而商业责任险按有过错赔偿,致使两个险种“两套运行机制”,很难像国外那样合并承保,这无形中加重了车主的保费负担。此外,尽管目前相关数据未能准确进行统计,但是随着车主、交警对这一条款了解的增多以及诸多复杂交通事故的结案,可以预见,“无过错赔案”正在急剧上升,保险公司面临“骗保”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交强险的业务风险犹如一座火山,随时有可能爆发。
近年来,一些国家职能部门总是打着国际惯例的旗号,强行推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度。而实际上,许多所谓的“国际惯例”,要么纯粹子虚乌有,要么有补篡改和死拉硬拽的嫌疑,还有些国际惯例,只不过是某些发达国家依据特殊国情而制订的公共政策,根本不适合在国际上通用。无过错赔偿被强行引进国内,就是明证。
如此看来,国际惯例并非都是“货真价实”,也有“冒牌货”和“假货”。因此,国内有关部门在引进国际惯例时,一定要因地制宜,与国内的法律法规相符,尤其是适合中国的国情。否则,引进的国际惯例,不仅会遭遇被篡改和生拉硬扯的嫌疑和尴尬,更会引起公众的普遍反对和质疑。
[稿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潇湘行]
新闻排行
国内
国际
社会
网评
博客
| 关于腾讯 | About Tencent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腾讯招聘 | 腾讯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Copyright © 1998 - 2009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 |
| 腾讯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