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关于修改<上海
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决定调整了对区、县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的原选区选民联名人数。《决定》规定:提出罢免区、县人大代表,拟从现在规定的30名以上选民联名增加至50名以上选民联名。
《决定》明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新闻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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