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青年报报道 秦皇岛市民何静华,因举证自己的上司“贪污”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然而,在秦皇岛看守所羁押722天后,今年3月13日,又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对此,何静华的丈夫闫建平高兴不起来:既然何静华没有贪污,7万元的保费又未入账,究竟谁动了那些钱?司法机关应该还大家一个真相。
做举证人成了“罪人”
3月27日,秦皇岛市交运里小区。记者来到主人公何静华的“家”。
“何静华从里面(看守所)出来后,几天前外出散心去了。 ”何静华的丈夫闫建平对记者说。
妻子和一桩“贪污案”有关
2005年4月11日,闫建平永远也忘不了那一天。当天,他的妻子何静华被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刑拘。
闫建平认为,妻子何静华的“涉嫌贪污”与她曾经为一起“贪污案”作证有关。
而“贪污案”的主角是何静华曾经的顶头上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原负责人王晓平。2003年8月,王晓平被人举报侵吞巨额公款,该举报引起河北省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指定秦皇岛市抚宁县检察院侦办。
抚宁县检察院立案后发现,要想拿到王晓平案铁的证据,必须依靠何静华的协助。
当时,何静华是太保文化路办事处的内勤,负责微机出单、收取保费、报账等业务。检察院认为,如果王晓平有“贪污”行为,无论如何是避不过何静华的。而事实上,何静华也确实是个有心人,一直留存着一本不为人知的原始账本,记录着太保文化路办事处诸多不寻常的“业务”。
何静华交出账本
闫建平说:“我不愿意让妻子去结下一个仇家,尤其在王晓平案子上,虽说王晓平是个女人,但她不是一个简单人物,我们是得罪不起的。”
然而,面对抚宁县检察院一遍遍找上门来要求配合协助,何静华也犹豫了,那本不寻常的“业务”账本一旦提供给办案人员,意味着王晓平在法网面前在所难逃;不过,如不交出账本,又害怕王晓平把责任转移到她的头上。
最后,何静华还是配合办案人员交出了那本不同寻常的账本。闫建平说当时妻子下了很大的决心,“那几天她老是心神不宁,回到家就在屋里来回走。”
举证者成了“贪污犯”
由于何静华协助抚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拿到了铁的证据,抚宁县法院判决王晓平“贪污罪”成立。但鉴于王晓平在羁押期间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追缴违法所得13124.5元后,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王晓平揭发了他人什么犯罪,揭发了谁呢?
在闫建平提供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2005年4月25日的一份“情况说明”上显示,王晓平揭发的正是他的妻子何静华,揭发的原因是“贪污”。
王晓平举报说,何静华任太保文化路办事处内勤期间,私填保单,所收的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的73703元保险费(转账支票),未入单位财务账,通过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的账户提取现金,给口岸实业公司返还安全奖7370元后,余款66333元据为己有。
据此,2005年4月11日,何静华被海港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当月25日被批捕。
扑朔迷离的三次审理
那么,何静华一案的来龙去脉到底怎样?3月27日,记者找到何的代理律师、秦皇岛市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王燕萍了解情况。
一位关键证人
据律师介绍,何静华从一个举证人变成“贪污犯”,而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切,都源于一位关键证人闪烁其词而又前后矛盾的证言。而她的证言恰恰成了被公诉机关认可的确凿证据。
这位关键证人就是瑞通服务站的郭洪艳。
郭洪艳证明:2000年6月27日,何静华来到瑞通服务站,让郭把金额为73703元的转账支票兑换成现金,并要求两日后交给何。6月29日,郭洪艳将73703元现金交给何静华,交钱后,郭也没有让何打收条。
王燕萍律师称,她也曾找到郭洪艳核实过此证言,但郭言词闪烁、前后矛盾,一会儿说把钱交给了王晓平,一会儿说交给了何静华,一会儿又说交给王晓平和何静华两个人,一会儿又什么都记不清了。
王律师表示,对这样反复而又疑点多多的证言,不知法院为什么就采信了“郭把钱交给了何静华”这一说法。
三次审理两次被退回重审
2005年11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就何静华“贪污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在为国有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6333元,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何静华不服,上诉到秦皇岛市中级法院。
王燕萍律师在法庭辩护中称:由于此案一审中,对一些证据的采信存在异议,按照刑法理论“疑罪从无”的理论,尊重立法机关“重证据轻证言”的原则,一审法院确定何静华犯有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何静华犯罪。
2006年1月10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海港区法院重审。
王燕萍律师称,二次开庭后,何静华以为这次可以见到一线曙光。
然而,对于何静华来说,仅有的一线曙光马上就又灰暗了,2006年5月15日,海港区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与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何静华二次提出上诉。
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又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称“程序不合法”。
3个月后,海港区法院在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下,继续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律师称发回重审失去意义
何静华的代理律师认为,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就应该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
然而,海港区法院三次依据相同的证据,作出完全相同的判决,已失去了发回重审的意义。“这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并致使何静华长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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