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她叫李燕,一名身患重病27年、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信息时报》3月13日)
这位身患绝症女孩的不幸遭遇,以及充满悲情色彩的《安乐死申请》,令人泪盈满眶。或许正是有感于她活着所承受的巨大痛苦,很多网友都对其“尊严死去”的选择给予了尊重,有的甚至还发出呼吁,希望“死的自由”尽快纳入立法视野。然而,在他人生命备受煎熬所引发的心灵震撼下,在“结束生命痛苦是更深层次人道主义”的舆论讨论声中,人们似乎在有意无意地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女孩申请安乐死的背后,是担忧生的权利无法得到继续保障的一种生命恐惧。
父母年迈或者死去后谁来照顾她?医疗费用从何而来?因此,尽管有信心活到40岁,但是她恐惧,“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候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与其更加悲惨的死去,不如追求“死的尊严”,怀着深深的生命恐惧,她才会发出“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的绝望呼喊。而且,在这种生命恐惧中,生命的良知被充分激发出来:试图结束自己的生命来换取父母家庭在经济、精神上的双重“解脱”,以对自己的不人道来实现对亲人的“人道关怀”。在众多主动提出安乐死的个体身上,都一一体现出如此生命恐惧下的道德自戕心态。
在我看来,这其实发出了现实的隐喻: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的生命权保障,却由于缺乏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的全方位跟进保障,无形中导致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保障在很多时候仅停留在字面上,成为“缺保险的生命权保障”。就事论事,如果我们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劳动能力、处在生命困境中的生命个体在失去家庭照顾后,其生存问题能有效得到社会保障,这位女孩岂能会对生存下去产生恐惧?又岂能会压抑着生的渴望而进行道德自戕呢?
显然,不断完善提升社会保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确保法律层面的生命权保障平稳落地,最大限度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生存权乃至生存质量,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要远远比探讨“安乐死的合理性”有价值、有意义的多。 作者: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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