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彪
如果把崔英杰案作为法学院一年级的刑法试题,学生们肯定会感到高兴。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法律条文上再清楚不过。“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崔英杰挥刀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不成问题。但他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致死)?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可能觉得没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区别明显,而且事关重大。
辩护律师已经从事件起因、刀具状况、心理状态、事后态度等角度雄辩地证明了崔英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绝非故意杀人。他追求的结果只是伤害而非杀死被害人。海淀检察院硬着头皮指控崔英杰为故意杀人,不是刑法课没上好,就是有什么难言之隐。
崔英杰的命运牵动着人们的心。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命运,还有更深层的社会背景和制度问题。
北京
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死是令人痛心的,虽然在人们心中城管的形象并不太好,虽然他只是一个制度的具体执行者或工具。即使他有错误,那他付出的代价也未免太大了。
如果说现在讨论的是崔英杰的生与死的问题,那么在2006年8月11日他死死抓住三轮车———他唯一的生产工具的时候,他就已经面临了生与死的问题。
法庭上崔英杰哭了。旁听席上李志强的妻子、崔英杰的父亲也哭了。辩护律师在法庭的问题也在问整个社会: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因为他们都是这个制度的牺牲品。
政府一方面无法提供人民充分就业,也无法为绝大多数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却用城管制度禁止下层百姓沿街设摊、自谋生计;这就是荒唐、野蛮和悲剧的制度根源。
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对摆小摊贩、修车、修鞋的经营谋生方式,城管没收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禁止他们从事经管活动,缺乏合法依据。政府管理的权限只能是保证卫生安全、处罚假冒伪劣等行为而已。
今年元旦开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崔英杰案是对新的“慎杀时代”的第一个考验。
(作者系知名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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