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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医院给孕妇做胸透被判赔偿1万元
http://news.QQ.com   2006年05月20日07:40   中国青年报  

怀孕3个月左右的卫女士,看病时被医院做胸透检查后,无奈终止了妊娠,她为此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州区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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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卫女士因头痛、流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在接下来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得知卫女士已怀孕约3个月,遂告知其前往妇幼保健院继续就诊。后卫女士经咨询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遂找到医院协商解决,无果。当月8日,卫女士向通州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月13日,医学会认为医疗尚未终结,难以确定结果,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04年3月3日,卫女士在另一家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2004年12月,卫女士将这家医院起诉至法院。她认为,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不当检查,造成自己被迫终止妊娠,给自己造成物质及精神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透视检查,违反诊疗常规,其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虽与卫女士终止妊娠没有必然联系,但确实增加了卫女士的心理负担。因无充分医学证据证明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故判令医院赔偿卫女士财产及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并建议医院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和知情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刘海东 记者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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