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
《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的期限;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的财产保全;《安排》的溯及力等。
哪些案件适用《安排》?
——适用于《安排》的案件只能是民商事合约案件。《安排》暂不适用于婚姻、继承、侵权、劳动争议、破产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地点,即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唯一管辖争议的权力。如果没有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便不能适用《安排》。
———《安排》只适用于源于商业合约的争议所作出的给付金钱的判决,不包括确认权益或者要求履行某种行为等的其他判决。
———《安排》所适用的民商事判决必须是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根据《安排》第二条的规定,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是指内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七种特殊情形可拒绝互认
———“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此规定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对于选择管辖协议的有效性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判决已获完全履行。”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和重复执行。
———“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这是国际司法实践普遍遵守的一个原则。考虑到内地与香港特区分属于不同法律区域,《安排》参照了专属管辖原则,作出了上述规定。
———“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
———“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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